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办理护照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93]司公字第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近年来,我国公民在国内外为办理有关手续,经常向公证处和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护照影印件相符公证,为解决持照人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公证处和驻外使领馆经核查可以办理护照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公证书证词为:“兹证明前面的影印件与×××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号护照原件相符”。办理此项公证时,一般应证明护照封面、封底和第1-6页内容。公证处应向当事人讲明,经公证的护照影印件不能代替护照使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