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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际[2009]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现将该文转发你局,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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