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现将该文转发你局,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