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所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地税发[200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4〕5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一月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