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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1998]3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0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1998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349号)一并执行。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偷逃税额达5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10万元的案件,须报省局备案。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偷逃税数额、手段等基本情况以及查核过程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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