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价费函字[2001]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7100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规定,现将有关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问题函告如下:
一、你办在组织湖北、湖南、江西三省的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及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证书时,应依照规定首先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以便明确执行收费中的问题。
二、你办在收费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省财政厅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