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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行业价格监督检查站查处的罚没款应如何上缴财政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财便农税[1993]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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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娄底地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行业价格监督检查站查处的罚没款应如何上缴财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我省现行罚没收入管理制度规定,在行业价格监督检查总站(省站)负责组织的全省性行业价格检查活动中,凡总站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应全额上缴省财政,地、州、(市)站、县(市)分站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应全额上缴当地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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