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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6年底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外[2006]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本市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执行本市原规定的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6年底:

    1.设立在虹桥、闵行、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立在浦东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设立在本市的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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