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地税外[2006]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本市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执行本市原规定的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6年底:
1.设立在虹桥、闵行、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立在浦东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设立在本市的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