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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的函〉的复函》...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2000]3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的函〉的复函》(渝财预外[200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的函》的复函

2000年9月11日渝财预外[2000]15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的函》(渝地税函[2000]189号)收悉,考虑到你局发票工本费管理的特殊性,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工本费按照“核准留用、结余上缴”的管理方式。即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工本费的年终结余上缴市财政专户。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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