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政办函[2003]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老、少、贫”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9号)悉。为支持我省“老、少、贫”地区经济发展,经研究,我们认为,我省8个原国定贫困县、10个中央苏区县和18个民族乡新办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其中18个民族乡是根据国务院1983年下发的《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1993年颁发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 例》授权而先后批准成立的。
专此函复。
附件:我省8个原国定贫困县、10个中央苏区县和18个民族乡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