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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闽政办函[2003]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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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老、少、贫”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9号)悉。为支持我省“老、少、贫”地区经济发展,经研究,我们认为,我省8个原国定贫困县、10个中央苏区县和18个民族乡新办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其中18个民族乡是根据国务院1983年下发的《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1993年颁发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 例》授权而先后批准成立的。

    专此函复。

    附件:我省8个原国定贫困县、10个中央苏区县和18个民族乡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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