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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保监发[2005]1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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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近年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不断加强,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其中,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和保险公司相应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业务,不仅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汽车消费需求,而且也成为各自业务发展的增长点。然而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我省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和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经营风险日益显现。特别是近期以来,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恶意欠贷、骗贷甚至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有所增加,致使银行贷款风险和保险公司车贷险经营风险随之加大,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因车贷险理赔而发生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为共同防范和化解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和保险公司车贷险经营风险,确保我省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强联系,建立双方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沟通汽车消费贷款和相应车贷险客户的资信信息、还款及逾期欠款信息,共同商讨防范风险的对策。

二、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应针对当前汽车消费贷款还款逾期、恶意欠贷、骗贷现象状况,加强合作,各尽其责,加大对逾期欠款的催讨和追偿力度。对逾期时间较长,经催讨仍不能收回的,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涉嫌诈骗贷款和保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快对抵押物和扣留物的处置。对已经发生、保险责任明确的车贷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赔付,商业银行应对保险公司的后续追偿工作给予积极的配合。

四、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五、各保险公司应严格遵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的规定,加强管理,规范车贷险经营行为,有效控制车贷险经营风险。

江苏保监局

   江苏银监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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