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财税[200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