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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辰溪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2]1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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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你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征收范围的请示》(辰政[2002]2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2.10 1.60 1.20 0.80 0.40 0.20(元/M2)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县辰政[2002]21号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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