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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徽联通阜阳分公司营业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1]2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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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联通阜阳分公司营业税纳税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1]157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精神,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安徽联通阜阳分公司对用户缴纳的话费实行优惠或减免月租费、赠送话机、寻呼机等行为,是电信企业为吸引用户,增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对电信企业实行话费优惠或减免月租费的奖励支出,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对电信企业其他形式的奖励支出如赠话机或寻呼机等,在计征营业税时不能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其奖励的话机或寻呼机应按同期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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