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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掌握特定区域自用物...
【时 效 性】
苏财税[1998]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掌握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通知(1998年4月22日财税字[1998]41号)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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