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字[1998]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省属各部门、各公司、各行业协会等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属省级收入,在长沙市区范围内的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解缴省国库,在长沙市区范围外的由所在地地税局征收解缴省国库。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