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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税流字[1994]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昆明、玉溪、曲靖、楚雄、昭通、大理、红河、保山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税函发[1994]235号通知精神,对我省各烟厂生产、销售的除红塔山、玉溪、阿诗玛、红梅(黄、白)、云烟、石林七个牌号以外的卷烟,从1994年7月1日起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消费税。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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