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5〕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