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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有关税收问题...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2]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近日接《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川国税函[2001]499号的复函》(川农办函[2002]1号,附后),对《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第七页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段:“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不分企业性质,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修改为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川国税函[2002]499号的复函》

    贵局《关于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川国税函[2001]499号)文收悉。经请示省委办公厅同意,《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文件中有关国税问题由贵局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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