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函[2000]4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的《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地、市可按需要到区国税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