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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价收字[1993]第2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78号《关于中药品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局,请你局按照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权限和收费标准收取初审费。收费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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