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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欠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2006]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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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接到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反映该市第二丝织厂破产时税款及滞纳金未能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问题,我局认为,为防止税款流失,强化对欠税企业尤其是破产或即将破产企业的欠税管理十分重要,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各级国税机关应依照《征收管理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主张税款优先权,如人民法院在税款及滞纳金的清偿顺序理解上与国税机关不一致,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依法维护国家税款的优先权,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理解和积极主动运用《征管法》赋予的各项税收管理权和强制执行权,加强对欠税企业的清欠管理工作力度,决不能消极等待至企业无力清偿。要特别加强对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欠税企业的管理,运用各种手段摸清其所有资产情况,对 正常生产经营已停止有破产可能的企业,应及时对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 各种资产依法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款安全。

    三、省局今年将把各地清欠管理情况列入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对怠于行使职权,应采取而未及时采取保全和强制执法措施,导致税款及滞纳金无法追回的,将根据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执法责任。

    以上意见希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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