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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杨桐、柃木加工生产的工艺产品适用税率的批复

【时 效 性】 浙国税流[2002]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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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杨桐、柃木适用税率的请示》(新国税政[2002]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浙江丰岛野生资源有限公司以向农户收购的杨桐、柃木为主要原料,经过清理、挑选、分类、编织、捆绕、清洁、养护等多道加工工序生产的杨桐、柃木工艺产品,其生产过程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工艺标准,因此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即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解〉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农业产品范围。所以利用杨桐、柃木加工生产的工艺品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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