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流[2002]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杨桐、柃木适用税率的请示》(新国税政[2002]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浙江丰岛野生资源有限公司以向农户收购的杨桐、柃木为主要原料,经过清理、挑选、分类、编织、捆绕、清洁、养护等多道加工工序生产的杨桐、柃木工艺产品,其生产过程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工艺标准,因此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即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解〉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农业产品范围。所以利用杨桐、柃木加工生产的工艺品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