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做以下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上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汇总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应将其亏损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额视为零。
二、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辽财预字[2000]609号)第四条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