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2004]1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按照总局要求,从6月份起,金税工程及出口退税的数据集中要求通过MQ传送,省局对通过FTP等其它方式上传的数据不再作处理。同时抽取及上传数据的时间将按照新的稽核系统操作规程和国税发[2004]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