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国税发[2009]7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省设立的代表机构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时,其主管税务机关对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层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情况进行清理,填写《2008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结果上报省局。
三、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2008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情况统计表(略)
二OO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