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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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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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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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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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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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2]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西班牙政府于1990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和西班牙驻华使馆分别于1991年8月5日和1992年5月20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92年5月20日生效,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0年12月6日以国税函发[1990]1559号文检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199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