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2001]1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营业税政策管理,统一征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酒吧、网吧、陶吧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单一经营酒吧业务的,按照“娱乐业”税目依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于综合性酒吧,应按业务性质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征收。
二、对于电信部门开办的“网吧”,按“邮电通信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办的网吧业务,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陶吧”按“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