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所[1998]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涉及我市三户企业,其中天津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对大港油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天津石化公司的征收管理工作另行明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