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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地税函[2000]1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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