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函[2001]247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