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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发[2005]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25号    2005年2月22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后,对其纳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收入总额应当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纯收益性所得(如投资收益、资本转让所得),在核定征收所得税时,可单独确认所得额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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