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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财预[2002]3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简化手续,方便征管,现对部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预算级次补充规定如下:一、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字[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50%作为纳税地的地方收入,就地上缴地方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收入缴库时,应单独填写缴款书,并根据企业情况,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有关项级科目办理缴库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各地已缴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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