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第二批)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发〔201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现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变更税务登记表》等12个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得设计和使用分局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式样(第二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0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