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我市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