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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时 效 性】 京地税营〔2005〕5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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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5123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2005598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国税发〔20051128号),并补充规定:“本通知所称垃圾处置仅指对垃圾进行焚毁或填埋处理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128号文件具体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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