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财金[200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属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属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二、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分户将上一年度本市(县)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省财政厅。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