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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税进发[1994]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行署、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情况反映”第一期《大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出口退税时参考。为严防骗税的发生,各地一定要严格退税审批制度,注意货物的来源,凡从广东深圳、潮洲、汕头等地购进并在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等有骗税嫌疑的货物,在未查清货源,价格和付款,出口情况前,暂不退税;对从其他地区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凡有骗税嫌疑的,也一定要先调查后退税。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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