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公安部关于“关于对造成外国人违法责任者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公境传[1998]1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你处“关于对造成外国人违法责任者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公明发[1998]68号)收悉。经商部法制司,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责任者,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对拒不承担的,公安机关应按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49条的规定,对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责任者,如处以罚款,按造成违法外国人总数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