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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0号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99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98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4002199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0140021990项下的其他产品应填报4002199090
本公告内容自200998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2

○○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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