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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退[200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该通知第二条 规定,仅限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 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其中:对于生产企业,仅指2002年12月31日前已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其他企业仅指2002年12月31日前已购进的中标机电产品。

    二、对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已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一律采用手工填具退税申报表的方式,按照先征后退办法申报退税。有关生产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申报表和相关手续,应先报主管征税机关,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并签署已征税款的意见后,再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

    三、自1998年以来,利用外国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退税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得比照总局国税函[2003]89号(国税函[2003]89号)第二条 规定执行。

    四、凡属于2002年当年发生并完成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业务,应全部纳入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范围,一并按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进行清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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