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所[2001]10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减免税审批,请按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