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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9]3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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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144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于2009年2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144号)有误,经勘误后于6月初下发,故各地应从文到之日起对《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改按0.33元/份的统一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的工本费收入,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公示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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