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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8]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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