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所字[1998]2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决定1998年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由其总公司汇总缴纳1年,具体征收管理由你局负责,同时要做好企业恢复征税及汇总缴纳的基础工作。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总公司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缴人中央金库。
二、有关地区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内蒙古国税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8]48号)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呼和浩特市国税局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做好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
附:呼铁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