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2005]第2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类纳税咨询的答复时限,按照《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制度》(苏国税发[2004]226号)的规定执行。
二、办税服务厅的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优化办税流程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3]127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61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规范》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