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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财法[2001]1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对农村信用社2001年10月1日之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营业税未征收入库的,国家税务局应照章征收入库。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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