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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统评[2001]23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属各单位,企业集团(总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补充通知》(财办统〔20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补充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24号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国资办: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是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划分企业、单位所属行业类型的基本依据,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国有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满足财政系统对有关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我们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94)总体分类的基础上,暂对其中少数行业中的“小类”进行了细化补充,并遵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代码编制规则和方法,相应赋予了标识代码,具体如下:

    1316  面粉加工企业;    1318  大米加工企业;

    1323  油脂加工企业;    1391  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1399  其他粮油工业企业;3528  粮油机械设备制造业;

    5311  粮食运输车队;    5910  粮管所;

    5920  粮库;             5990  其他仓储业;

    6181  军粮供应企业;    6182  城镇粮食供应企业;

    6183  粮食贸易企业;    6184  粮食储输公司;

    6199  其他粮油商业企业;8350  网络信息服务业;

    9911  粮食主管部门开办的事业单位;

    9920  管理性公司。

    请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在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遵照执行。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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