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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增值业务支出发票使用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粤地税函[2003]3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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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我公司增值业务支出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联通粤计财字[2003]38号)悉,经我局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发票管理按属地管理、以票控税的原则,我局不同意你公司使用增值业务提供商在其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作为你各市分公司的入账凭据,而应使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作为入账凭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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