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函[2006]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申报审核工作,严把抵扣关。征收机关在受理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当期申报抵扣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计算抵扣税款。
二、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及时汇总上传。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及时上传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应按期将汇总数据上传省局。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岗位间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一窗式”操作规程,及时传递比对异常信息。强化国地税之间协作,按照规定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数据交换渠道,及时通报和交换有关信息,提高协查效率。
四、加大稽查打击力度。认真做好比对异常信息的审核检查、稽查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要按规定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