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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桃江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5]1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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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桃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税额标准的函》(桃政函[2005]2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单位税额(元/M2)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桃政函[2005]27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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